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撤緩字第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撤緩字第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建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6 年度執聲字第3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建安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 年,於民國105 年3 月11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前之104 年3 月24日故意犯詐欺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8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6 年11月2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云云。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查受刑人陳建安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2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緩刑5年,於105 年3 月11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5 年3 月11日起至110 年3 月10日止等節,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緩刑前之104 年3 月24日,固另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2 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6 年10月26日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82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然該案件並未確定,目前上訴最高法院中,此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07 年1 月9 日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緩刑期前雖故意犯罪,並經法院宣告逾6 月有期徒刑之刑,惟檢察官聲請撤銷本案緩刑宣告時,後案宣告刑之裁判尚未確定,自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之「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要件不符。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