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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0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趙悅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240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皆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376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皆得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壹瓶、威雀金冠蘇格蘭威士忌壹瓶及黑松沙士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所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應補充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同欄一第3行所載:「威士忌2瓶」,應補充更正為:「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1瓶、威雀金冠蘇格蘭威士忌1瓶」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皆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隨機竊取賣場內開架陳列之商品,顯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破壞社會治安,況其前已有竊盜前科,屢經偵審執行均不知悔悟,顯然前次刑之宣告及執行,尚未收矯治警惕之效,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罹患躁鬱症之生活狀況(見偵卷第13頁之診斷證明書),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竊取財物之價值、所造成之損害,與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被告所竊得之紳藍經典蘇格蘭威士忌1瓶、威雀金冠蘇格蘭威士忌1瓶及黑松沙士1瓶,均為其犯罪所得,未扣案而未能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趙悅伶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37603號
    被      告  曾皆得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皆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6年10月16日17時
    10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街000號之全家便利超
    商內,徒手竊取該店店員劉祐嘉所管領貨架上之威士忌2瓶
    、黑松沙士1瓶(價值共新臺幣【下同】610元)得手後離去
    。
二、案經劉祐嘉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皆得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劉祐嘉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
    錄影翻拍暨現場照片共8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紙附卷可
    資佐憑,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本案之
    犯罪所得,業如前述,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
    ,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
    ,追徵其價額共61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何  國  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402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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