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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2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52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智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智凱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3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為「107年4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竟未加珍惜,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施用毒品乃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性危害,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趙毓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093號
    被      告  柯智凱  男  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
                        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智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
    毒聲字第865號裁定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
    傾向,於民國105年12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
    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63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
    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741號為附
    戒癮治療條件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年5月23
    日起至107年11月22日)。再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248號、第8113號、107年度
    簡字第7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詎仍基
    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3月28日19時許,在新北
    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住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3月30日21時14分許,
    行經新北市三重區正義北路2巷口時,因另案通緝為警逮捕
    ,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柯智凱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
    液檢體編號:C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5257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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