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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79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837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思緯(原名:孫宗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31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呂思緯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於107年2月28日19時39分許」,補充為「於107年2月28日19時39分許至同年3月1日10時16分許」;第8行「看現死」,補充為「看誰現死」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妨害自由前科紀錄(併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不佳,復因與告訴人間之套房是否更換電視之糾紛,即為如聲請所指行為方式恫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應予譴責,兼衡其智識程度、身心狀況(見偵查卷第131頁證明文件)、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124號
    被      告  呂思緯(原名:孫宗鏞)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薛煒育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思緯曾犯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
    交簡字第358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6日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因呂思緯於107年2月26
    日向李靜芬承租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201室
    套房,要求更換上開套房之電視,不耐等候,竟基於恐嚇危
    害安全之犯意,於107年2月28日19時39分許在上開套房內,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內容為「我也有能力無需費
    用讓你這個住戶三個月就不敢住嚇到般看現死」、「我可以
    半年天天帶小第拜訪剛租屋之人我朋友出門都20機個天天來
    看你」、「給你一句遺言半個月內算命說我命中犯賤男狗女
    ,你們都對我死你們也必要陪葬我決對做到」、「一萬五給
    你半小時拿來認錯超過我就補貼你們家進(應為「近」之誤
    寫)日有喪事」之簡訊,以此等加害生命及財產法益之事項
    恐嚇李靜芬,使李靜芬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按全。
二、案經李靜芬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呂思緯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李靜芬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證詞,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手機簡訊列印內容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賴建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379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