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310號 原 告 竑原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敏國 原 告 丙○○ 共同訴訟 白丞堯律師 代理人 被 告 乙○○ 丁○○ 不詳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107年度簡字第7165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