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12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廖明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02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①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18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②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929 號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前開①②所示之罪,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87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㈡③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89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6 年1 月26日入監執行,執行指揮書所載執畢日期為107 年8 月24日,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3 月16日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7 年8 月1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3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398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堪予認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