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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7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姜麗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7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3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明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廖明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固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前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出具之民國106年10月30日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麗君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4月19日或20日中│105年10月14日       │
│                │午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27│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3│
│                │6號                 │81號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802 │106年度審簡字第929號│
│事實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9月26日        │106年8月11日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802 │106年度審簡字第929號│
│      │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年11月7日        │106年9月12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士林地檢106 年度執緝│新北地檢106 年度執字│
│                │字第123號           │第1515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78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