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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陳威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3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書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書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書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帆

書記官 林詩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           二           │           三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
│              │。                      │。                      │。                      │
├───────┼────────────┼────────────┼────────────┤
│犯  罪  日  期│105 年6 月15日          │105 年8 月5 日          │105 年11月13日至同年月14│
│              │                        │                        │日                      │
├──┬────┼────────────┼────────────┼────────────┤
│ 偵 │機    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查 │案    號│105 年度毒偵字第9050號  │105 年度毒偵字第6799號  │106 年度偵字第5887號、第│
│    │        │                        │                        │7795號                  │
├──┼────┼────────────┼────────────┼────────────┤
│ 最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7841號    │106 年度簡字第358 號    │106 年度簡字第473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 月20日          │106 年1 月24日          │106 年8 月7 日          │
├──┼────┼────────────┼────────────┼────────────┤
│ 確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    號│105 年度簡字第7841號    │106 年度簡字第358 號    │106 年度簡字第473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2 月19日          │106 年2 月25日          │107 年1 月25日          │
├──┴────┼────────────┴────────────┼────────────┤
│ 備       註  │附表編號一、二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21│                        │
│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106 年9 月20日執行│                        │
│              │完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330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