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7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7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泓逸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泓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泓逸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4 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李泓逸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47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58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84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134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24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又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4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2 罪再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2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與前開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 年7 月6 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9 月1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8 月2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64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