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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6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雅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15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雅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仟元折算1 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江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過失傷害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
│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4 月12日      │105 年9 月22日20時55│106 年4 月26日      │
│                │                    │分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                    │
│                │                    │內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調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 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90號            │字第8322號          │字第2614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交簡字第501 │106 年度簡字第514 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1388│
│      │        │號                  │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4 月11日      │106 年5 月15日      │106 年8 月8 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桃園地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交簡字第501 │106 年度簡字第514 號│106 年度桃簡字第1388│
│      │        │號                  │                    │號                  │
│判  決├────┼──────────┼──────────┼──────────┤
│      │判    決│106 年5 月19日      │106 年6 月16日      │106 年9 月11日      │
│      │確定日期│                    │                    │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6 年2 月13日為警採│105 年6 月13日前某時│                    │
│                │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6 年度撤緩│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587號          │毒偵字第286 號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5921號│106 年度簡字第7654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11月27日      │106 年12月4 日      │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5921號│106 年度簡字第7654號│                    │
│判  決├────┼──────────┼──────────┼──────────┤
│      │判    決│107 年1 月13日      │107 年1 月3 日      │                    │
│      │確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06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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