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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冠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15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冠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冠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95 號、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1221號、第2328號、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2831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

酌被告於短期間內多次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罪名相同,刑法第51條第5 款原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爰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空白)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
│          │例品          │例品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9 月  │有期徒刑9 月  │              │
├─────┼───────┼───────┼───────┤
│犯罪日期(│105 年10月27日│105 年11月28日│              │
│民國)    │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
│及案├──┼───────┼───────┼───────┤
│號  │案號│105 年度毒偵字│105 年度毒偵字│              │
│    │    │第2776號      │第10421號     │              │
├──┼──┼───────┼───────┼───────┤
│ 最 │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              │
│ 後 │    │              │院            │              │
│ 事 ├──┼───────┼───────┼───────┤
│ 實 │案號│106 年度上訴字│106 年度訴字第│              │
│ 審 │    │第1221號      │395 號        │              │
│    ├──┼───────┼───────┼───────┤
│    │判決│106 年6 月27日│106 年7 月6 日│              │
│    │日期│              │              │              │
├──┼──┼───────┼───────┼───────┤
│ 確 │法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 定 ├──┼───────┼───────┼───────┤
│ 判 │案號│106 年度台上字│106 年度上訴字│              │
│ 決 │    │第2831號      │第2328號      │              │
│    ├──┼───────┼───────┼───────┤
│    │確定│106 年9 月14日│106 年10月13日│              │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35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