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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31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卓怡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贊升

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贊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贊升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贊升前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5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8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3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易字第20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前揭4案再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49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106年4月21日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7年10月8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卓怡君

書記官 許慧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631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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