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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50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趙悅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麥昆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2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麥昆琳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麥昆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麥昆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如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                    │
│ 罪          名 │毒品防制條例        │毒品防制條例        │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1月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年11月14日       │105年12月5日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5年度毒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13號           │字第10668號         │
│                │                    │                    │
├───┬────┼──────────┼──────────┤
│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最  後├────┼──────────┼──────────┤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9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888號│
│事實審│        │                    │                    │
│      ├────┼──────────┼──────────┤
│      │判決日期│106年4月21日        │106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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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9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250 │
│判  決│        │                    │         號         │
│      ├────┼──────────┼──────────┤
│      │判    決│   106年05月23日    │   107年06月14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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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地檢106年度執字 │新北地檢107年度執字 │
│備            註│第10851號           │第10419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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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50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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