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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5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鴻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247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鴻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鴻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鴻偉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6 年8 月4 日22時許  │106 年7 月8 日23時許  │106 年11月1 日22時許  │106 年11月13日22時許  │
├───────┼───────────┼───────────┼───────────┼───────────┤
│偵查(自訴)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
│關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3245號    │年度毒偵字第6344 號   │年度毒偵字第10081 號  │年度偵字第933 號      │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6 年度簡字第2584號  │106 年度簡字第8043號  │107 年度簡字第984 號  │107 年度簡字第1667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0月20日        │106 年12月19日        │107 年2 月13日        │107 年3 月19日        │
├──┼────┼───────────┼───────────┼───────────┼───────────┤
│ 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6 年度簡字第2584號  │106 年度簡字第8043號  │107 年度簡字第984 號  │107 年度簡字第1667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28日        │107 年1 月20日        │107 年3 月24日        │107 年4 月19日        │
├──┴────┼───────────┴───────────┼───────────┼───────────┤
│備註          │編號1 、2 所示之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
│              │度聲字第12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月          │年度執緝字第2286號    │年度執字第8597號      │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更字第2338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05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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