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9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9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志育
具 保 人 王進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3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進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王進發因受刑人即被告徐志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8 條第1 項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徐志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25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6 月,並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第2750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立拘票,亦經司法警察執行拘提無著,其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再依具保人之住所合法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仍未遵期到案,顯已逃匿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刑保字第00000000號刑事保證金收據1 紙、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 紙、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 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8 月8日新北檢兆銅107 執4972字第42694 號通知1 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