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許菁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8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承諺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27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承諺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承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菁樺

書記官 吳育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侵占                │竊盜                │
├────────┼──────────┼──────────┤
│                │罰金新臺幣5,000 元,│罰金新臺幣2,000 元,│
│ 宣    告    刑 │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                │1,000元折算壹日。   │1,000 元折算壹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11月1 日至同年│106 年5 月1 日      │
│                │月3 日間某日10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新北地檢107 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1966號            │第16190 號          │
├───┬────┼──────────┼──────────┤
│      │        │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
│      │案    號│105 年度審簡字第2155│107年度簡字第4253號 │
│事實審│        │號                  │                    │
│      ├────┼──────────┼──────────┤
│      │判決日期│105年11月30日       │107年6月29日        │
├───┼────┼──────────┼──────────┤
│      │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
│      │        │                    │                    │
│      │案    號│106年度台非字第271號│107年度簡字第4253號 │
│判  決│        │                    │                    │
│      ├────┼──────────┼──────────┤
│      │判    決│106年12月20日       │107年8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807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