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0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00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明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明乾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7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云云。
二、按一事不再理,為我刑事訴訟法之基本原則。同一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既經合法提起聲請,自不容在同一法院重複聲請,為免一案兩裁,對於後之聲請,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之法理,以形式裁定終結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非字第45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附表所示案件前經聲請人以107 年度執聲字第3274號案件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4434號裁定在案,有該裁定1 紙在卷可參,是本件顯屬重複聲請,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