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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林琮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2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梁龍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7 年度執聲字第3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梁龍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龍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號解釋可資參照。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刑依法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刑則得易科罰金,屬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7 年1 月12日出具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 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陳芳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 年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
│                │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7 月6 日      │105 年7 月5 日查獲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6 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5 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825號          │20443 號              │
├───┬────┼──────────┼───────────┤
│      │法    院│新北地院            │臺灣高院              │
│最  後├────┼──────────┼───────────┤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874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927 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6 年8 月8 日      │106 年7 月27日        │
├───┼────┼──────────┼───────────┤
│      │法    院│新北地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6 年度簡字第3874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3733號│
│      ├────┼──────────┼───────────┤
│判  決│判    決│106 年9 月9 日      │106 年11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29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