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8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易字第85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盛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承翰
被告
郭雅婷(原名郭靜怡)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盛泰與林芝嘉係朋友,而林芝嘉不悅告訴人謝丞庭之追求,遂夥同被告羅盛泰、被告郭雅婷、詹子緩、林子沂(原名林鑫宜,另由檢察官偵辦)於107年12月11日晚間 7時30分許到場與告訴人謝丞庭談判。詎被告羅盛泰、被告郭雅婷竟與林子沂及數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於同日晚間11時27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大臺北都會公園內,以徒手、腳踢、持木棍、安全帽、塑膠椅、皮帶、美工刀之方式毆打告訴人謝丞庭,致告訴人謝丞庭受有頭部外傷、臉部挫傷、左手撕裂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羅盛泰、被告郭雅婷2人均涉犯修正前刑法277條第 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謝丞庭告訴被告羅盛泰、郭雅婷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2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 1項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謝丞庭與被告羅盛泰、郭雅婷2人已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本院109年1月6日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 1份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63至64頁、第65頁),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項珮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易字第85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