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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羽飛(原名王晟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羽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羽飛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定情形,惟本件聲請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4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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