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陳佳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6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蕭莉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6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莉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蕭莉婷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原聲請書附表編號2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應更正為「107 年度偵緝字第2671號、第2672號、107 年度偵字第17801 號、第29311 號」),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受刑人所犯附表各罪,雖經諭知不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需考量執行刑之便利及受刑人之利益,故應擇最有利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7號判決、72年度第9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研討意見參照),是本件自應以最有利受刑人即以新臺幣1,000 元為其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佳君

書記官 施家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61號於民國 10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