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豪
- 選任辯護人
- 于謹慈律師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附表一編號1、2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附表一編號1、2分別有漏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更正欄位 │更正內容 │ ├──┼─────────┼──────────────────────┤ │ 1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 │ │本理由欄三㈢最末段│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 │ │補充 │條例第3條、第5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 │ │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 │ │ │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 │ │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 │ │儆。 │ ├──┼─────────┼──────────────────────┤ │ 2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 │ │本據上論斷欄 │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 │ │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前段、第│ │ │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 │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 │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 │ │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 │ │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修正前刑 │ │ │ │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 │ │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 │ │ │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 ├──┼─────────┼──────────────────────┤ │ 3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陳俊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本附表一編號1「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名、宣告刑及沒收」│彭增淇』、『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 │ │欄 │會』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印文共貳拾肆 │ │ │ │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 │ │ │柒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陳俊豪犯│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偽造之『彭增淇』、『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 │ │ │管理委員會』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印文 │ │ │ │共貳拾肆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 │ │ │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陳俊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本附表一編號2「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名、宣告刑及沒收」│彭增淇』、『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 │ │欄 │會』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印文共參枚均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陸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陳俊豪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彭增淇』、『│ │ │ │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會』印章各壹│ │ │ │枚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印文共參枚均沒收;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