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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號

政府採購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莊惠真鄭淳予趙悅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號

                   108年度易字第12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孟宗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律維律師
被告
和豐生命禮儀社即鄭易昀
選任辯護人
謝憲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8年4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6號、108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及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惠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趙悅伶

書記官 田世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   更正後內容     │
│                │本記載        │                  │
├────────┼───────┼─────────┤
│第1頁第11行、倒 │謝易昀        │鄭易昀            │
│數第6行、第3頁倒│              │                  │
│數第2行、第10頁 │              │                  │
│第8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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