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號
108年度易字第12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孟宗
- 選任辯護人
- 李傳侯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律維律師
- 被告
- 和豐生命禮儀社即鄭易昀
- 選任辯護人
- 謝憲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民國108年4月26日108年度訴字第6號、108年度易字第12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如附表所示),顯係誤載及漏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所示。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 法 官 莊惠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頁數及行數 │原判決原本、正│ 更正後內容 │ │ │本記載 │ │ ├────────┼───────┼─────────┤ │第1頁第11行、倒 │謝易昀 │鄭易昀 │ │數第6行、第3頁倒│ │ │ │數第2行、第10頁 │ │ │ │第8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