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綺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所宣示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之文字末,應更正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二漏未記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被告李綺婕如判決附表十三所示各罪,均已載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可見前揭主文欄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部分,顯係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