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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02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202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岑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4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岑愷機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下列事項補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末行補充記載:「張岑愷於肇事後,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張岑愷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㈡、證據部分補充記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見偵字第14699號卷第12頁、第24-25頁)」。

㈢、另理由補充記載:「按圓形紅燈㈠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第94條第3項、第103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被告應注意之事項。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路面乾燥、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號誌正常,並無不能注意情形,應注意能注意而疏於注意遵守交通號誌及注意車前狀況,貿然闖越紅燈,致撞及行走行人穿越道之陳君妮,致受有處刑書所載傷害,其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與告訴人之受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過失傷害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4 條規定業於民國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31日起生效,修正後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修法後之前開普通過失傷害規定,提高有期徒刑及罰金刑之法定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

㈡、核被告張岑愷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行經行人穿越道,未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車禍係犯罪未發覺前,警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見偵字第14699 號卷第12頁)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規定先加後減。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騎乘機車上路,本應遵守相關交通法規,以維護交通安全,並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竟疏未注意其應負之注意義務而導致本件事故發生,造成告訴人受傷,應予非難,兼衡其過失情節、犯後態度,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之態度,及其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之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修正前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699號
    被      告  張岑愷  男  1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岑愷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22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板橋區民族路往中和方向,行經新北
    市板橋區民族路018589號燈桿前,適有行人陳君妮步行至該
    路口欲通過馬路至對街,詎張岑愷本應注意騎乘車輛應注意
    交通號誌及車前狀況,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闖越紅燈直行,致不慎撞擊陳君妮,致陳
    君妮當場倒地,而受有左眼窩骨折及腿部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
二、案經陳君妮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張岑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陳君妮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照片、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監視錄影器畫面。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過
    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字第2027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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