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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周靖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摯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調偵字第10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摯翔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徐摯翔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11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往三重方向直行,行經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887 之8 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為通過前方車輛而偏向右邊行駛,疏未注意右前方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右前方、推資源回收車行走在外側馬路之侯素珠,侯素珠因而受有右側肋骨閉鎖性骨折、右側前胸壁挫傷、肋骨骨折、右側第7、8 、9 根並合併氣血胸等傷害。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徐摯翔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侯素珠於警詢、偵查中證述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照片、長庚醫院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衛福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8 年3 月28日新北裁鑑字第1084532702號函暨鑑定意見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可為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

1.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2.本案被告於行為後,刑法第284 條規定已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月31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35條第2 項規定,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而修正後過失傷害罪之最重主刑為1 年以下有期徒刑,重於修正前過失傷害罪規定之6 月以下有期徒刑,故修正前之刑罰較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又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前往醫院處理時,主動承認為肇事人,並自願接受裁判等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附卷可考,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騎乘機車,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且遵守交通規則,惟疏未注意於此,為通過前方車輛,而與行走於路邊之告訴人發生擦撞,造成告訴人受有上開傷勢,實輕忽行車安全,考量被告就本件車禍應負之過失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被告犯後尚知悔悟之犯後態度,雖試圖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但尚未獲得告訴人原諒,暨其素行、自陳現就讀大學1 年級之智識程度、在物流公司打工、薪水2至3 萬元、須幫忙負擔家中經濟及弟妹學費、與父母、弟妹同住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孟珊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玟瑾到庭執行職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靖容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27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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