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0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0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10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芷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9088號、108年度毒偵字第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芷姍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零伍陸陸公克)沒收銷燬之。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㈠部分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查獲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照片9張」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前於民國10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判處徒有期徒刑3月確定、2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尚未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待業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585公克、驗餘淨重1.0566公克),為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另考量執行便利及效益,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外包裝袋1個,爰一併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部分,業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許智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9088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563號
    被      告  陳芷姍  女  2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751室
                       (現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
                        北女子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芷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毒
    聲字第2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
    度毒偵緝字第33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553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詎猶不知悔改,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㈠於107年10月31日23時35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不含公權力拘束期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其於107年10月31日21時許,因
    另案通緝為警在新北市○○區○○○路00號逮補,經其同意
    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
    性反應。
  ㈡於107年11月1日17時、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
    號「沃克商旅」751室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
    於吸食器內燒烤吸食其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11月1日23時40分許,在上址為
    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585
    公克、驗餘淨重1.0566公克),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芷姍於偵查中坦承於犯罪事實二所示時、地,以上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之事實,惟否認於犯
    罪事實一期間內有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分述如下:
  ㈠上開犯罪事實二部分,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
    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
    7年11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檢體編號:C0000000號,
    該次尿液所含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數值分別為5546
    ng/ml 、33973ng/ml)、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7年12月12日
    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及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585公克、驗餘淨重1.056
    6公克)1包扣案可佐,足認此部分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㈡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為警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
    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數值分
    別為3320ng/ ml、16580ng/ml),此有自願採尿同意書、應
    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3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憑。且按甲
    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 %於24小時內自尿中排出,
    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
    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
    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
    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 日等情,此經行政院衛生
    署藥物食品檢驗局(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於81年2月8日以(81)藥檢一字第001156號函述綦詳,為本
    署承辦毒品案件職務上所已知。綜上,足認被告於採尿時起
    回溯96小時內某時確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及施用後持有所剩
    毒品,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
    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次施用第二級毒
    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至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0585公克、驗餘淨重
    1. 0566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1    日
                              檢  察  官  許智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102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