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簡字第2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原簡字第2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芷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3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芷姍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雖有前開構成累犯之事實,然該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施用毒品,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外,又於民國10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為4月確定(業於民國108年9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無業,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3756號
被 告 陳芷姍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之7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山地原住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陳芷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
毒聲字第27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現更名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緝字第33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4553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
易字第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7年11月1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原
簡字第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詎其詎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8年4月3日1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A棟13樓之8日租套房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置於玻璃球加熱燒烤吸食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許,為警在上開日租
套房內查獲。經其同意採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芷姍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9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E0000000)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
案紀錄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
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 文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