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佳玲
陳旺昌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陳旺昌係彭詩淳之配偶,謝佳玲則如明知陳旺昌係有配偶之人,陳旺昌、謝佳玲2 人竟分別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9 月16日、17日,在花蓮縣某旅館內,發生以陰莖插入陰道之通姦行為2 次,因認被告陳旺昌涉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嫌;被告謝佳玲涉犯同條後段之相姦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 人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等分別係犯刑法第239條前段之通姦罪、同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謝佳玲與告訴人彭詩淳業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對被告2 人之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1 份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