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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6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游涵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訴字第86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有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900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下:

主文

莊有忠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莊有忠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8 月18日某時許,新北市○○區○○街00巷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加水稀釋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嗣於同年月18日20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時,為警盤查,因其為列管之毒品人口,經其同意後,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莊有忠對於上揭事實,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又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53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211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復本該院以88年度年度毒聲字第1401號裁定停止強制戒治付保護管束,惟其於保護管束期間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3848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88年12月21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91年度戒毒偵字第54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嗣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699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足參。被告前既曾於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其他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刑確定,則其所為本案施用毒品行為,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第3 項所規定之「初犯」或「5 年後再犯」之情形,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規定追訴處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海洛因前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竊盜、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105 年5 月18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於106 年1 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被告於上開案件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之罪,固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累犯要件,惟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主要係自戕身心健康,反覆科以重刑無益於其社會復歸,復無相關事證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依司法院大

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接受矯正程序,復曾經法院論罪科刑並執行完畢,竟未能記取教訓,戒除毒癮,無視法令禁制再犯本罪,實屬不該;惟審酌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係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犯後復能坦承犯行而態度非劣;兼衡被告之素行、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做粗工、與父母同住、未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處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承翰偵查起訴,由檢察官謝宗甫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 官 游涵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62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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