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方妤
- 被告
- 徐祖寧
- 被告
- 上一被告之
- 選任辯護人
- 吳尚道律師
- 被告
- 施又新
- 選任辯護人
- 葉慶媛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件起訴書所示附表一編號1之營業人名稱欄「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均應更正為「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8日所為之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件起訴書所示附表一編號1之營業人名稱欄「向日葵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顯係「向日癸實業有限公司」之誤載,此見同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四說明即知,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