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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世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75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世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除有如事實欄所載之施用毒品前案紀錄,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50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共2罪)、3月(共3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暨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7536號
    被      告  曾世鎰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巷0號
                        居新北市○○區○○街○○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世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12月26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4907
    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以10
    6年度簡字第79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5月
    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7年7月27日21時許,在新北市○○區○○
    街○○巷00號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
    璃球燃燒吸食氣體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年7月30日21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
    ○路0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發現其為尿液採驗人
    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世鎰坦承不諱,並有勘察採證同
    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
    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7年8月10日出具之濫
    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A0000000號)各1份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檢察官   程 彥 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0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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