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38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黎錦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53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維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緝字第7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維新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陳維新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身心障礙證明1張」,補充為「身心障礙證明1張、殘障手冊1本」;並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勘察照片各1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拾獲他人之物,未歸還失主,竟侵吞入己,應予非難,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占財物之種類、價值,以及其犯後態度,並被害人表示原諒被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至被告侵占之藍色皮夾1個(內有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金融卡2張、信用卡1張、身心障礙證明1張、殘障手冊1本及現金新臺幣【下同】1,800元),除藍色皮夾1個、身分證2張、健保卡2張、金融卡2張、信用卡1張、身心障礙證明1張、殘障手冊1本已返還被害人(見107偵22272號卷第2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而不予宣告沒收外,未返還被害人之1,800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已花用殆盡(見108偵緝756號卷第20頁訊問筆錄),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 官 黎錦福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緝字第756號
    被      告  陳維新  男  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維新於民國107 年6 月8 日20時許,在新北市○○區○○
    路0 00號前,拾獲蔡安娜所有而遺失之藍色皮夾一個(內有
    身分證2 張、健保卡2 張、金融卡2 張、信用卡1 張、身心
    障礙證明1 張及現金新臺幣1800元),明知該藍色皮夾係屬
    他人所有之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將之侵占入己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
    害人蔡安娜指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
    領保管單在卷可稽,被告所犯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褚  仁  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38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占,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