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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50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沈易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50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璧如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2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璧如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第6 、7 行「愛迪生爾道滴劑1 罐」應更正為「愛迪生耳道滴劑1 罐」及倒數第2 行「QK汽車旅館102 號內」補充為「QK汽車旅館102 號房內」,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告訴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並考量被告於107年7 月30日亦有竊盜之犯行( 至屈臣氏竊盜,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6414號判決處拘役30日【易刑從略】) ,被告應該要從前案中學到教訓、知所警惕,可惜仍犯本罪,再參酌被告此次犯罪所竊取的物品價值為新臺幣3,970 元,雖非鉅額,但也是眾多國民需要辛勤工作多日才能賺取的金額,然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 自陳係精神、壓力因素影響,竊取物品會獲得快感,偵卷第13-14 頁)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本件被告行竊之犯罪所得,業已發還予被害人,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查(偵卷第23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 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08年度速偵字第2507號被 告 鍾璧如 女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璧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8月1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中圓寵物用品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陳昺均所管領,放置在貨架上之提摩西牧草1包、高腳點心碗一點點2個、不低頭腳印防滑靜音碗(紅)1個、PV鼠兔綜合愛心型磨牙餅1包、瓷器貓型草器1個、牧草餵食器1個、愛迪生皮膚凝膠1罐、愛迪生爾道滴劑1 罐、寵物小水瓶1 個、H280 禾其水晶飲水器(大)1個、Hello kitty繽紛寵物碗(粉色M)1個、PTM小動物磨牙點心餅(水果)1包、PTM小動物磨牙點心餅(棒棒酥)1 包、H525 禾其兩用接頭1 個、PTM小動物磨牙點心餅(堅果)1包、PTM天然草莓餅1包、PTM天然水果乾1包(總價值新臺幣3970元),得手後將上揭物品放進隨身包包及衣服內,再至店內廁所將包裝拆除後未經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長陳昺均察覺有異,調閱相關監視器,並在廁所發現鍾璧如所拆除之包裝紙,即報警處理。適鍾璧如再於同日15時10分許返回上址之寵物用品店,遂為警逮捕,並循線在新北市○○區○○路00號QK汽車旅館102號內扣得上開贓物(已發還陳昺均)。

二、案經陳昺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鍾璧如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昺均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且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現場與監視器翻拍照片34張、現場密錄器光碟1片可資佐證,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雅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503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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