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洪振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53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振郎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73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振郎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八條之申報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列印(詳偵38393 號卷)」,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振郎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 ㈡、爰審酌被告係事昱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竟未依規定據實申報廢棄物之清除過程,明知國家為了環境保護制定諸多政策、規定讓業者遵守,就是為了讓環境保護能更往正面方向前進,本案中,被告已知廢棄物業者的營業用半拖車裝置即時追蹤系統,需要正確的運作,以利國家掌握廢棄物清理的動態,被告卻虛偽在網路上填載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拖曳車的動態為「本日無啟動」,所為已妨害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對於廢棄物之監督管理,影響我國環境保護政策查核落實、進一步的可能會因為政府無法確實管理而影響民眾健康;再者,被告前已因為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之申報不實罪(即與本案為同種類之罪),經本院107年度簡字第87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易刑、緩刑從略),卻仍犯本案,所為更值得非難。兼衡被告的其他素行( 有同為環境保育的水土保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15862號給予緩起訴處分)、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高職畢業,詳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依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文),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儀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沈 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7318號被 告 洪振郎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振郎為事昱實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該公司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可之乙級廢棄物清除機構,所有之清運機具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半拖車裝置有即時追蹤系統( GPS),啟動時如資料缺漏或不正確,或當週無啟動者,應 以網路連線方向向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報備。詎其明知上情,且上開清運機具於民國107年12月4日啟動載運土石等,竟於107年12月10日14時54分許,以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就 107年12月4日GPS無軌跡回傳之說明欄,虛偽填載「本日無 啟動」而為不實之申報。嗣經警於107年12月4日0時10分許 ,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查獲沈瑞玲(另案偵辦中)駕駛上開營業用半拖車欲傾倒廢棄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送及本署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洪振郎於偵查中之自│坦承未依實際出車狀況,登│ │ │白 │載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電│ │ │ │腦申報系統中,惟辯稱:當│ │ │ │日並非載運砂石,係載運花│ │ │ │土至林口工地,順路至上址│ │ │ │看看,查獲時應係空車等語│ │ │ │。 │ │ │ │ │ │ │ │ │ │ │ │ │ ├───┼───────────┼────────────┤ │2 │證人沈瑞玲於偵查中之證│佐證當日有載運碎石及砂石│ │ │述 │,且被告亦知悉當日有出車│ │ │ │之事實。 │ ├───┼───────────┼────────────┤ │3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洪振郎於清運機具即時系統│ │ │棄物清運機具即時系統 │GPS 軌跡回傳系統 107 年 │ │ │GPS 軌跡回傳查詢資料 │12 月 4 日登載「本日無啟│ │ │ │動」之事實。 │ ├───┼───────────┼────────────┤ │4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佐證⑴上開營業用半拖車於│ │ │107 年 12 月 4 日現場 │107 年 12 月 4 日曾啟動 │ │ │採證照片 9 張、 107 年│載運砂石之事實。⑵上開營│ │ │12 月 26 日事業廢棄物 │業用半拖車並未回報故障之│ │ │稽查紀錄表、 108 年 4 │事實。 │ │ │月 11 日新北環稽字第 │ │ │ │0000000000 號函 │ │ │ │ │ │ ├───┼───────────┼────────────┤ │5 │新北市政府廢棄物清除許│佐證上開營業用半拖車為新│ │ │可證 │北市政府許可之清除車輛車│ │ │ │牌號碼,依規定裝設即時追│ │ │ │蹤系統,並應報備之事實。│ │ │ │ │ │ │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前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檢 察 官 陳儀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書 記 官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廢棄物清理法第48條 依本法規定有申報義務,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已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