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7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5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田仲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田仲凱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應適用法條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累犯部分補充「查被告前已有相同之施用毒品案件前科,並經執行完畢,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又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須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悖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先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且有如事實欄所載毒品前案紀錄(構成累犯,不予重複作為量刑之評價事由),猶不知悔悟,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個人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雅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4051號
被 告 田仲凱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仲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
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9年1 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6987號、第7492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復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9年上訴字第128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26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月確定;因放火燒燬建築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
9年度上訴字第43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前開3 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5年3月,併科罰金3 萬元確
定,於103年1月14日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4年8月26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
2月27日凌晨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107年12月26日22時58分許,為警在新北市新莊
區後港一路與建國二路口查獲,經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
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田仲凱雖矢口否認,惟查,被告於
上開時、地為警所採集尿液經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
體編號:D0000000號)各1 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
審酌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檢察官 陳雅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