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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52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65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蝶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2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蝶倫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竊取他人之物,所為顯不足取,且前有多次竊盜案件前科紀錄,經法院判處拘役刑確定,最近一次甫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嗣於民國107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無業,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天然仙楂170公克2包、維他露舒跑運動飲料1500毫升1罐及妮維雅美體緊膚乳液400毫升1 瓶,業經發還被害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證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 項規定,毋庸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2802號
    被      告  李蝶倫  女  6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蝶倫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8年8月23日15時20
    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惠康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惠康公司)頂好wellcome民享店,乘店員不注意之際,
    徒手竊取貨架上由店長王秋雲管領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共價
    值新臺幣(下同) 409元,得手後,僅結帳部分商品即離開
    現場,適為上開商店店長王秋雲發現,隨即攔下李蝶倫,並
    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王秋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蝶倫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核與證人王秋雲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
    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5張、贓物照片3張等在
    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另被告所
    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其犯罪所得,惟業已實際合法發
    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佐,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楊  景  舜
附表: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價值     │
├──┼─────────┼─────┼───────┤
│ 一 │天然仙楂170g      │2包       │118元         │
├──┼─────────┼─────┼───────┤
│ 二 │維他露舒跑運動飲料│1罐       │32元          │
│    │1500ml            │          │              │
├──┼─────────┼─────┼───────┤
│三  │妮維雅美體緊膚乳液│1瓶       │259元         │
│    │400ml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652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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