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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74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774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進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312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進雄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至3 行所載「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民生公園內」補充並更正為「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民生公園圖書館樓梯口(見偵字第31276 號卷第5 頁反面)」;證據欄第7 行所載「卷附翻拍畫面」補充為「卷附翻拍畫面共4 張(見偵字第31276 號卷第8 頁、第16頁)」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被告有竊盜罪之前科素行(參本院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經濟及生活狀況,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未扣案被告所竊得之蛇板1 個(價值新臺幣2000元),業已合法返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乙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31276 號卷第7 頁),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祐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276號
被      告  林進雄  男  5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路000號(臺
                        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進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
    108年8月16日20時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民
    生公園內,趁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其所使用之蛇
    板1 個(價值新臺幣 2000 元),得手後逕行離開,嗣為蔡
    ○○發現,並由其父蔡育勝報警處理。      
二、案經蔡育勝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進雄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錄影中
    之人不是伊,衣服大家都可以買相同的,伊沒有拿告訴人的
    蛇板云云。然查,依卷附現場監視器畫面可知,被告於影片
    時間0秒時,身著藍色條紋衣服及白色長褲,髮型為光頭,
    且左臉頰有明顯腫一塊之出現畫面,且往鏡頭裡面走;於影
    片時間14秒時,被告手持黃橘條紋物品背對鏡頭離開,有本
    署勘驗筆錄、影像檔及卷附翻拍畫面在案可查。是依被告於
    警詢所拍照之衣著、身型、髮型及臉部特徵等均與監視器所
    攝錄竊取告訴人之物品之人相符,堪信被告前開所辯,顯係
    畏罪卸責之詞,並不足採。此外,本案尚有證人即告訴人蔡
    育勝於警詢之證述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稽。是本案
    事證業已明確,被告竊盜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謝祐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74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