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2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2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羽飛(原名王晟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1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羽飛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羽飛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之罪,均經法院判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附表編號5 所示之罪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之罪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所定情形,惟本件聲請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提出,有卷附定刑聲請切結書可憑,核無不合,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