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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洪振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6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苡瑄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4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苡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苡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 年1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2 月1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7 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易字第118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經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最高法院以106 年度台非字第91號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94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確定;

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29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18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4 月、3 月確定;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簡字第10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①至④案嗣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50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前於106 年2 月19日入監接續執行,再於108 年7 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7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41 號函所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8 年7 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801741040 號)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振峰

書記官 李儀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766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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