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1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朱國勇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 8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國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國勇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3 年度聲字第507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確定,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670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2 年7 月30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8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354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 年1 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3540 號)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