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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7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7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啟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啟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啟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固已於民國108 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瑜玲

書記官 吳進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108年2月28日22時21分│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2日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06號          │字第1481號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5435號 │108年度簡字第483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01月31日    │   108年09月17日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5435號 │108年度簡字第4839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8年03月19日    │   108年10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6120號            │第15728號           │                    │
│                │(已於108 年5 月20日│                    │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74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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