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6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67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啟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8 年度執聲字第3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啟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啟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諸罪所處刑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至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固已於民國108 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然已執行部分應如何折抵合併所應執行之刑期,係檢察官指揮執行問題,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 │ │ 宣 告 刑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 日 │元折算1 日 │ │ ├────────┼──────────┼──────────┼──────────┤ │ │ │108年2月28日22時21分│ │ │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22日 │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北地檢107年度毒偵 │新北地檢108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306號 │字第1481號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5435號 │108年度簡字第4839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 108年01月31日 │ 108年09月17日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簡字第5435號 │108年度簡字第4839號 │ │ │判 決├────┼──────────┼──────────┼──────────┤ │ │判 決│ 108年03月19日 │ 108年10月2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8 年度執字│ │ │ │第6120號 │第15728號 │ │ │ │(已於108 年5 月20日│ │ │ │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