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1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林翠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3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淑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6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淑媜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淑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依法得易科罰金,同表編號二所處之有期徒刑,則依法不得易科罰金,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之請求,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本件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本院提出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有108 年2 月22日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足查,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一 │二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處有期徒刑7月。 ││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 │├────┼────────────────┼────────────────┤│犯罪日期│107年1月14日6時39分為警採尿時回 │107 年6月25日17時許 ││ │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 │├────┼────────────────┼────────────────┤│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 ││年度案號│第2687號 │第7679號 │├─┬──┼────────────────┼────────────────┤│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107年度簡字第3836號 │107年度審訴字第2246號 ││實├──┼────────────────┼────────────────┤│審│判決│107年 6月12日 │107年12月28日 ││ │日期│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上 ││決├──┼────────────────┼────────────────┤│ │確定│107年 7月30日 │108年 1月21日 ││ │日期│ │ │├─┴──┼────────────────┴────────────────┤│備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翠珊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31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