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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陳正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贊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贊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贊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3 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贊升前因㈠毒品案件,經本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57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㈡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826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㈢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審易字第3499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2064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㈣所示罪刑,經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49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下稱甲刑期);㈤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簡字第788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㈥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審易字第4302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上開㈤至㈥所示罪刑,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42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上開

甲、乙刑期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7 年10月23日入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8 年8 月2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7 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 年3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56789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正偉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987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