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聲請扣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楊仲農洪振峰賴昱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慶華
第三人
王光豫

      鄭專榮

      邱莉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扣押第三人之財產,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8 日以108 年度聲扣字第2 號裁定後,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8 年2 月11日以108 年度抗字第173 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王光豫設於臺灣銀行群賢分行、戶名「王光豫」、帳號一六二○○四○六○一五二號存款帳戶內之款項,應予扣押。

鄭專榮設於臺灣銀行群賢分行、戶名「鄭專榮」、帳號一六二○○四○四九三八九號存款帳戶內之款項,應予扣押。

邱莉娟設於臺灣銀行群賢分行、戶名「邱莉娟」、帳號一六二○○四○五四八六四號存款帳戶內之款項,應予扣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表檢察官扣押聲請書(108 年度聲扣字第1 號) 所載。

二、按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及第133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核閱聲請人提出之聲請書暨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959號案件卷證資料,足認被告李慶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同而獲取之不法犯罪所得仍有部分餘額分別存放於第三人即另案被告王光豫、邱莉娟、鄭專榮(其3 人所涉偽造文書部分,均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分別申設之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存款帳戶內,各帳戶內之餘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1,477元(王光豫所申設之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9,000元(鄭專榮所申設之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8,214 元(邱莉娟所申設之臺灣銀行群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復參照本件第三人即另案被告王光豫、邱莉娟及證人董幼君(鄭專榮之妻)於偵查時均供稱:李慶華於競選立法委員失利後,伊帳戶始取回使用等語(王光豫部分見他卷第154 頁,邱莉娟部分見他卷第204 頁,董幼君部分見他卷第109 頁),並有上開3帳戶之交易明細在卷可憑,可知被告李慶華於105 年1 月16日競選第9 屆立法委員失利後始將上開3 存款帳戶返還予第三人即另案被告王光豫、邱莉娟、鄭專榮。是聲請人為保全追徵及沒收犯罪所得,認第三人即另案被告王光豫前開帳戶內於40,5863 元範圍內、第三人即另案被告鄭專榮前開帳戶內於1,653,753 元範圍內、第三人即另案被告邱莉娟前開帳戶內於3,260,778 元範圍內之款項應予以扣押,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雖僅規定「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然參酌同法第133 條之1 第1 項規定「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同法第133條之2 第1 項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認有聲請前條扣押裁定之必要時,應以書面記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款之事項,並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可知保全沒收、追徵之扣押原則上改採相對法官保留原則與令狀原則,亦即與搜索、監聽,乃至於羈押之程序無異,故法條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本應向法院聲請,而於案件起訴後繫屬於法院時,該案件已移由法院審理,有無扣押之必要,應由法院依職權決定,檢察官縱使聲請,僅有促使法院依職權發動而已,倘檢察官提出聲請,除法院亦認為有扣押之必要,無庸再為無益之駁回者外,應認其聲請為不合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482 號、99年度台抗字第602 號、96年度台抗字第593 號裁定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4條規定參照),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2 項、第133 條之1 第1 項、第220 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本扣押裁定執行之有效期間自民國108 年4 月17日上午9 時至108 年4 月24日下午5 時止,逾期不得執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洪振峰

法 官 賴昱志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扣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