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0 分鐘讀完全文 3,5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呂超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77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豪
選任辯護人
于謹慈律師

      林尚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27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附表一編號1、2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據上論斷欄及附表一編號1、2分別有漏載如附表所示之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呂超群

書記官 陳美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更正欄位          │更正內容                                    │
├──┼─────────┼──────────────────────┤
│ 1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又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犯罪時間均係於96│
│    │本理由欄三㈢最末段│年4月24日之前,且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 │
│    │補充              │條例第3條、第5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同條│
│    │                  │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2分之1, │
│    │                  │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
│    │                  │如主文所示,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    │                  │儆。                                        │
├──┼─────────┼──────────────────────┤
│ 2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
│    │本據上論斷欄      │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 │
│    │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前段、第│
│    │                  │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    │                  │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
│    │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據上論斷 │
│    │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
│    │                  │項前段、第210條、第216條、第219條,修正前刑 │
│    │                  │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
│    │                  │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    │                  │、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
│    │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 │
│    │                  │款、第7條、第9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
├──┼─────────┼──────────────────────┤
│ 3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陳俊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本附表一編號1「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名、宣告刑及沒收」│彭增淇』、『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
│    │欄                │會』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印文共貳拾肆 │
│    │                  │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捌萬陸仟│
│    │                  │柒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    │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陳俊豪犯│
│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
│    │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偽造之『彭增淇』、『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
│    │                  │管理委員會』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三編號1所示印文 │
│    │                  │共貳拾肆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
│    │                  │捌萬陸仟柒佰玖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4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陳俊豪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本附表一編號2「罪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
│    │名、宣告刑及沒收」│彭增淇』、『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
│    │欄                │會』印章各壹枚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印文共參枚均 │
│    │                  │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陸元│
│    │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追徵其價額。」應更正為「陳俊豪犯行使偽造私文│
│    │                  │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彭增淇』、『│
│    │                  │王俊仁』、『仙境傳說社區管理委員會』印章各壹│
│    │                  │枚及附表三編號2所示印文共參枚均沒收;未扣案 │
│    │                  │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柒佰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77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