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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胡堅勤賴昱志王筱維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綺婕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所宣示判決,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之文字末,應更正補充「,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二漏未記載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惟被告李綺婕如判決附表十三所示各罪,均已載明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可見前揭主文欄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部分,顯係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補充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賴昱志

法 官 王筱維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3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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