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24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24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顧欣如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顧欣如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顧欣如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處分,乃發生於裁判確定後,性質上無從與裁判併宣告之,依刑法第96條但書規定,自許於裁判外單獨宣告之。再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顧欣如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176 號判決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53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8 月確定;上開罪刑,另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41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1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上揭全部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7 年12月14日起入監執行,並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6 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000 年0 月0 日OOO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