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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24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藍海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32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2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志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建志前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2 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總刑度為有期徒刑11月),再考量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犯罪類型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爰依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附表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 元折│
│                │算1 日                │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6日          │108年10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
│年度及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4628號    │年度毒偵字第508號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55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117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8年12月23日         │109年6月3日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8年度原簡字第255號  │109年度原簡字第117號  │
│判  決├────┼───────────┼───────────┤
│      │判    決│109年1月15日          │109年7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
│備            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 │
│                │年度執緝字第2130號    │年度執字第10558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324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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