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7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7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嘉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5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嘉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嘉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2月5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8 月28日獲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曾嘉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1993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再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832 號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1016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8 年聲字第37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訴字第806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案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12月5 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8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60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9 年8 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